1、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实际上用工单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一起,做为共同被告,两个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无论哪一方,都有责任支付全部赔偿,一方全额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如果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劳动者受伤,那么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您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可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赔偿范围具体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和劳务报酬支付责任既然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该责任范围应比一般劳动关系的责任范围窄。
工伤保险赔偿:如果工人在工地上猝死,属于工伤事故,用工主体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人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金包括工亡一次性赔偿金、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等。
(二)职工死亡的情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依法 申请工伤认定 ,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地上的工伤谁负责 工地上工伤由包工负责,除包工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权利义务主体、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时间不同的工伤待遇项目,权利义务主体、时间条件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