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办〔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工作实际,现就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中心申请为职工缴存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
三、受疫情影响的职工,购房提取无法办理而超出申请期限的,提取申请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权证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期限的,贷款申请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防疫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等导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困难的,可通过12329服务热线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
六、开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可通过12329服务热线预约后加快受理审批,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理完毕。
七、推行线上不见面业务和现场业务办理预约制。优选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缴存、使用、查询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在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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