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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2-17 10:48:41 社保查询网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 局,各区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市人才工作局批复,现将《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至各单位,该政策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开始执行,现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政策公布之日起,企业开户条件按照新政策条件执行,即原则上应在朝阳区注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满 1年,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100 万 元,年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 20 万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60 万元。非企业单位,但具有营利性质的其他单位参照本条执行。本条中企业年纳税额不包含企业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新政策公布之日起,个人新办工作居住证条件, 按以下条件执行:

1.自政策公布之日起,已在窗口成功提交个人材料的按原有政策办理。

2.自政策公布之日起前三个月内,已在窗口提交材料, 被窗口退回要求补正材料的,按照北京市居住证管理系统最晚退回材料的时间进行计算,延后三个月,延后三个月内成功提交材料的,按照原有政策办理。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未成功的,再次申办按照新政策执行。即 2019 年 8 月 18 日至 2019年 11 月 18 日有过受理记录的,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按原有政策执行,超过 3 个月的按新政策执行。

3.截至政策公布之日,已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网上预约系统成功预约且尚未受理的(爽约情形除外),按照原有政策条件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自政策公布之日起,外国、外埠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正常企业法人单位办理。

四、自政策公布之日起,按照原有政策成功申办工作居住证的,按照原有政策进行续签,个人年内应达到一定收入水平或续签时符合新政策规定的新办条件;按照新政策成功申办工作居住证的,三年到期后,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效期自动延续,续签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备案两年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员名单,两年内按备案名单进行办理。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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