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7〕16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一)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职工的个人本市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联网查询、与社保系统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按月进行审核,并于次月5日前将拟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
在2017年度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可于2018年底前按规定程序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相关附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