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2、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4、拐杖费58元、出院护理费9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990.36元;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250元(共计:50197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2、具体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体如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下:范围:本规定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纳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的登记、认定、治疗、康复与辅助器配置业务管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办工伤业务程序。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伤保险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