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法律主观:员工因非工伤请病假的话,按病假来支付工资就可以的。
3、如果公司不发病假工资,劳动者可带好证明去当地社保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2、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3、工龄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的70%支付工资;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照80%给付;工龄的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按照工资的90%支付,员工工龄在30年以上的,病假期间支付95%的工资。
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的。具体的数额则由用人单位依法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单位在医疗期内,仍需依法按照约定的日期向员工发放工资。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非工伤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比正常工资要低很多,其福利待遇也依然可以享受。而且根据劳动者的工龄不同,医疗期的长短也是不一样的。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非工伤医疗期规定:(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法律客观: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是认定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按病休日计算。
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计算的。具体的数额则由用人单位依法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单位在医疗期内,仍需依法按照约定的日期向员工发放工资。
非因工负伤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病假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