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医疗期间老工伤人员待遇,工资照发。08年劳动部门可能根据一个具体文件(比如将老工伤旧伤复发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作出伤残部位确认老工伤人员待遇,之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具体待遇在文件中会有规定。
2、法律分析:40年前的老工伤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3、老工伤老工伤人员待遇,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法律主观:老工伤这样处理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新规定执行。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省市规定只是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些省市规定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险种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老工伤人员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老工伤人员待遇,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 因此,老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医疗费。
三级老工伤赔偿金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医疗费用的补偿;二是因工作造成的伤残赔偿金。
另外并无其老工伤人员待遇他补偿。按照国家规定,老工伤现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并不适用现行政策对以往进行补偿,只是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 伤残等级 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 十级伤残 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 工资 。
年工伤,是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其中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已经纳入社会统筹,可以按现行规定享受新发生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也要求不了,没有任何人,任何部门理你。当年工伤就应该认定工伤,没有认定工伤就不存在工伤,认定工伤是有时效的,你已经过了时效二十多年了。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除享有工伤医疗之外老工伤人员待遇,因为工伤致残影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老工伤人员待遇;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工资实行补差,达到受伤前一定标准。
2、(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