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哈尔滨市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他费用的支付。
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工伤住院费符合诊疗目录可直接结算 有资质承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黑政发【2016】5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1、按照《办法》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的,应当由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第十八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3、从工伤赔偿责任角度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
4、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33211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八是,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具有其本身的福利刚性特点,。
综上所述,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是根据职工居住地平均工资适时调整,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额不得低于170元,二级伤残增加315元。
法律分析: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法律分析:2021年工伤待遇调整通知: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法律分析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待遇黑龙江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1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1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年工伤待遇调整了。2023年工伤调整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 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年1月。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为长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