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观:一年内都可以 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
2、工伤最迟多长时间就不能报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重视工伤认定的时效性,及时申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单位忘了报工伤30天内还能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5、一般不可以。但是,具有法定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情形的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期限是60天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认定期限多少天内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3、法律分析: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公司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工伤认定期限多少天内工伤认定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2、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期限是60天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期限,用人单位申请的时间是30日,劳动者申请的时间是1年。
4、法律分析: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5、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三十日内或者一年内。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三十日之内。
1、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期限是60天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法律分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法律分析: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