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工伤医疗期,根据工伤职工受伤情况,由医疗机构确定治疗的时间。但法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法律分析:工伤医疗期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3、工伤的医疗期一般为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定可以延长12个月,所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工伤医疗期的规定时间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法律主观:律师解 按照工伤待遇处理。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不可以申请工伤两年之后的继续治疗,带发生之时,提交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但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治疗费用自理。
4、工伤已满2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最长2年满)了,伤残鉴定也做了,可是伤情还没好仍需治疗的,就要依据伤残鉴定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了。
法律分析工伤继续治疗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工伤继续治疗期间;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具体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伤残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法律分析:工伤病人再次入院如果属于工伤疾病原因,那么享受与原来工伤待遇一样的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保持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由工伤医疗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用由社保支付。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费等由单位支付,另外单位还要照常发放工伤期间的工资。经治疗后后,如果可能构成伤残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要按以上的标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十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18个月。八级为29个月。
1、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2、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与确定方式,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诊断、医疗建议、医嘱等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很多人对于停工留薪期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停工留薪期是指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遭遇到意外事故之后需要暂停工作,但是会继续享受公司发的福利待遇。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 医疗费用 工伤继续治疗期间的补偿工伤继续治疗期间,之后旧伤复发的工伤继续治疗期间,治疗费用应当自理。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工伤复发的需要治疗的,在程序上,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4、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继续治疗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一次性给付。(1)医疗机构对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承担当地《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所规定的药物的费用;如需购买该范围以外的药品并且该范围中确无可替代治疗药品,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费用。
6、医疗费用报销工伤继续治疗期间:在工伤赔偿后,如果劳动者还需要继续治疗,其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保进行报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工伤伤残鉴定:如果劳动者在工伤后有伤残,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将决定劳动者是否享有伤残津贴和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