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从所在省市规定。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就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对工伤赔偿标准作出了调整和明确,鼓励采取和解方式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加大了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保证工伤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等。新规定对加强事业单位工伤司法保护、保护工作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4级赔偿标准如下: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每月本人工资的75%。赔偿60-90万左右。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法律客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北京市最新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项目、标准、数额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30000元/月=39000元。
5、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30%。停工留薪工资。
6、如一次性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医疗费 。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家属 护理费 。 误工费,即 停工留薪期 工资 正常发放。
1、第十二条 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4、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5、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邯郸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补偿、护理费用补偿、残疾津贴、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偿金等。首先邯郸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当劳动者因工伤受到伤害时,保险机构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以支付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
工伤保险的受益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本人,另一类是职工家属。职工本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残疾津贴、生活补助等待遇邯郸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家属可以享受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待遇。
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