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 〕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缴存基数
(一)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的3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桂林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8269元,确定2021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567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1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下限为1810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二、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2021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348元,合计为4696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各位91元,合计182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72元,合计为144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合计为144元。
(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为企业减税降负有关政策,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照《桂林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与原单位名下个人账户的缴存衔接无中断的,视同连续缴存。
(二)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三)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及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21年1月开始执行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