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7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174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市区特困人员供养和市区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8﹞34号)精神,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和下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18年8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执行对象为2018年8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17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三、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相关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