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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5-02-17 10:47:18 社保查询网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

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出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职工(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伤人员)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0.2%以下时,向下调整一个档次。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浮动费率已上浮两个档次的不再向上浮动,已下浮两个档次的不再向下浮动。

四、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参保的企业不参与今年的费率调整。

五、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保持0.2%,不做下浮调整。

六、不符合本通知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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