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黔发改收费〔20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阳贵安2021年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机构
年审机构为残疾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贵安新区和经开区残疾人用人单位年审由花溪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综保区和高新区由白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三、年审需提供资料
(一)上年度用人单位6月、12月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及6月、12月工资总额、全年职工工资总额;
(二)残疾职工持有的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在编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不提供,临时用工需提供);
(五)用人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机构编制证原件。
四、年审结果使用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已达到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需到所在地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未达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将按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没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进行残疾人就业年审,直接到所在地的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市直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
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