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375元,确定吉林市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593.75元;下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518.75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五、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3.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4.对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建议2021年基数调整工作在网上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5.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吉林市住房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