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我市调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为5244元。由于此基数低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执行的上年职工全市平均工资5991元,为做好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现将采取生育津贴计发的过渡措施通知如下: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 暂不调整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职工全市平均工资5991元时,以2017年职工全市平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髙于2017年职工全市平均工资5991元时,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
二、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 以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