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2、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
3、需要继续休养的,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4、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5、按《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 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一条 为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5、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1、工伤员工需要进行康复者,需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批准,是需要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如果不批准的情况下说明是可以自行进行康复训练的,并不需要进行专业康复治疗,所以员工可以自行进行康复性训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你所说的批不下来,是不是说没有获得批准,就是说不同意延长。
3、工伤职工申请再次康复治疗,未被批准,是因为没有再次康复治疗必要。停工留薪期已满,如果却因伤情未好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等待确认期间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