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分开改革方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三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5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8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100元。
(二)支付二级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5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7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90元。
(三)支付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副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40元,主任医师医事服务费60元,知名专家医事服务费80元。
(四)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70元、50元、40元。
(五)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工伤医疗机构住院医事服务费100元、60元、5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