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需承担合理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规定,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不合理,因为伤残鉴定之后,劳动者仍然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
3、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由本单位派人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照顾;由用人单位负担合理的护理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1、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2、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为了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
1、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补足至15年。
2、因此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此类单位使用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