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