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退休后返聘工作发生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异,一般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方面。
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一般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工伤。
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资格,退休后返聘一般以雇佣关系处理,不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但可以按人身损害依法申请赔偿。
用人单位返聘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工伤。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工伤。退休人员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伤,一般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发生工伤,返聘人员与单位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有法定的人身伤害赔偿义务,单位雇佣人员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遭受人身伤害,雇佣单位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义务。
法律主观: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工伤应当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工伤应当视为一般侵权行为,按照侵犯人身权利进行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主观: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已经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能要求工伤赔偿,但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医疗费、营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